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即被告戊○○
原告即被告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原名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66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戊○○原告即被告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原名丙○○)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丁○○、被告甲○○○○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戊○○新臺幣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
7月27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即被告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大寮郵局;受款戶名:戊○○;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即被告丁○○同意對原告即被告戊○○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