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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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叡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