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8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徵收放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聲請人 游宗文 (即游 賴秋貴 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和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源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節惠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范游貞子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理巖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超傑 (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省政府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6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江幸垠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