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債務人 馮桂揖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稽。又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西元1990年及西元1999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分別為2469-JF號及E8-0977號)除均已逾耐用年數,僅餘殘值,價值甚微外,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汽車之牌照狀態為停駛逾期逕行註銷,另債務人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為新臺幣5,831元。此外,其配偶 張永一 名下財產為一西元1992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亦已逾耐用年數,僅餘殘值,價值甚微等情,有上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之戶籍資料、行車執照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附卷可佐。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