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宋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賴麗莎┌─────────────────────────────────────────────┐│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000NX00000000││428││├──┼──────────────┼──────────────┼───┼────┼───┤│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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