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建霖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