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宇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郭玫吟 告訴被告林冠宇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