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 陳家倫 被告 沈阿秀
陳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沈阿秀及陳耀雄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鎮區○○里○○鄰○○街○○號,此據原告於所提民國100年3月14日民事補正狀陳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二人之戶籍資料2份附卷供參,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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