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再發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再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再發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鄰居關係,彼此間因故產生怨隙,竟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反在被害人使用之自小客車內留下恐嚇字條,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供承不諱之態度,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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