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算之結果為新臺幣3,514,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