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福興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福興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裁定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該補正裁定於103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