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吳光隆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 林明男 被告 何殷成 被告 洪茂桂 被告 王秀彥 共同 鄭國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