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曾淑琴
曾文志 被告 許堉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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