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遠
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忠義 、
陳明月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401元【暫以上訴人
主張通行被上訴人土地面積,按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即48,100元13.21平方公尺=635,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