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錦蒼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錦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錦蒼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錦蒼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5年6月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2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