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鈺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鈺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鈺量前犯無故持有具殺傷力手槍等3案件,分別經臺灣臺灣桃園法院判處有罪,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6年10月23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277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77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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