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育樟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育樟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98年12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並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8年12月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3月3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