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閔哲 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閔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閔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年8月4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自10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2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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