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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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琮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琮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鄭琮儒(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8、110、11
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上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945、1373號撤銷發回後,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短期內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鄭琮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15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12/05至106/12/14│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295號等│字第295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審││110、111、112號││││├─────────┼───────────┼───────────┼───────────┤││判決日期│108/08/21│109/09/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110、111、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16│109/10/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03號│16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