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76號原 告 謝淑英 被 告 陳昆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