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9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蔡維哲
訴訟代理人  盧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有被
告之汽車駕駛執照、答辯狀、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而侵權
行為地係在臺南市,依上揭規定,本件無論依被告住所地或
侵權行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故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