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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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陳俊廷
被 上訴人  簡寶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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