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林蔡桂美
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765號與被上訴人 邱芯昀 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