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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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
原告建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茵 律師
被告臺北瑞光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LynseyBlair
訴訟代理人 羅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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