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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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

原告建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茵 律師

被告臺北瑞光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LynseyBlair

訴訟代理人 羅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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