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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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萬2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