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江千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