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抗 告 人 蔡文俊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庭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一審
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向本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