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鳳萍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53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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