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尤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9,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