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張逢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
廖盛裕邱培如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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