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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