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耘匠設計有限公司謝│彰化銀行大安分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零陸拾元│BE二五四六四二││││ 瑞珍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