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致捷國際有限公司邱│彰化銀行古亭分行│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伍仟貳佰伍拾元│PA二一四六四三││││ 文媛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