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調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乙○○
兼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 龍輝 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或送達處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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