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攜帶被告就系
爭信用卡於96年間之消費記錄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