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0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5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
公告、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