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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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96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