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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