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4樓(.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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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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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60元。│2.6%│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上開利率計算。│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
├──┼───────┼───┼──────────────┼────────────────┤
│2│27460元。│2.6%│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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