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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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
居於「台中縣○○鄉○○○路○○○巷○○號」,然經本院向該
址送達訴訟文書,則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茲
被告之戶籍既設於「屏東縣○○鄉○○路○○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存卷可查,是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
○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