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玉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
經光復郵局民國99年5月21日存證信函第025號通知相對人債
權移轉之事實,惟因相對人多次不在經招領逾期,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
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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