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温哲
複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許景淇
       毛素娥
       許富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
佰壹拾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景淇、毛素娥、許富謀(下稱被告等3人)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許景淇於民國(下同)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毛素娥、
許富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94年8月23日起至被告許景淇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許景淇應向原告提出撥款
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
其中5筆,金額總計為237,490元。並約定應於被告許景淇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
按月攤還本息。
㈡詎被告許景淇自106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203,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被告毛素娥、許富謀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
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15%。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復依借據約定違約金
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
期應全部清償。
㈣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詞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部分為影本)為證,而被告等
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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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撥貸日期│貸放本金│結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計息期間│年利率││
├──┼───────┼─────┼─────┼─────────┼───┼─────────┤
│1│96年4月27日│47,496元│13,714元│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自106年2月2日起至│
│││││106年5月3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自106年5月4日起至│2.15%│款利率10%,逾期超│
│││││清償日止││過6個月者,按本借│
├──┼───────┼─────┼─────┼─────────┴───┤款利率20%計付違約│
│2│96年12月12日│47,496元│47,496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及利率│金│
├──┼───────┼─────┼─────┤││
│3│97年5月20日│47,496元│47,496元│││
├──┼───────┼─────┼─────┤││
│4│97年12月11日│47,501元│47,501元│││
├──┼───────┼─────┼─────┤││
│5│98年5月19日│47,501元│47,501元│││
├──┼───────┼─────┼─────┼─────────┬───┼─────────┤
│合計│------│237,490元│20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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