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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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簡裕添 (原名 簡群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
3條、第4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給付期限之借款利率
按年息18.25%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
借款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被告自95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199,499元,及其中199,399元自95年3月
22日起至95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暨自95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法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債權之登報公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事
實自堪信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2,10
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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