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0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張超英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張伯适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伯适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