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蕭芸蓁
被 告 殷世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一0五年度易字第九0八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一0五年度附民
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一0六
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已退伍)與訴外人 廖家揚 因曾為同事
關係而彼此熟識。詎被告明知並無可供出售之原廠進口車輛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一
0三年八月中旬某時,向不知情之廖家揚佯稱其在美國成立
之「16888Trading」貿易公司,已在美國上市且在美國德州
超跑總代理掛名,可自美國PORSCHE、BMW、BENZ、LEXUS等
品牌原廠進口低於市價之跑車,上開進口車輛並可在臺灣享
有原廠保固云云,以此方式對廖家揚施用詐術,致其誤信為
真,因而陷於錯誤,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某時,在臺中
市○○區○○路○○號附近某雞排店,與被告簽訂合作契約
,約定被告需提供美國Lamborghini、Ferrari、Porsche、
MercedesBenz等品牌車輛予廖家揚,並協同辦妥車輛進口
流程,車輛售出扣除成本後所餘利潤,由廖家揚從中分得淨
利百分之七十金額作為報酬,其餘淨利百分之三十金額則歸
被告所有,廖家揚復而分別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九月
一日支付現金新臺幣(以下未加註幣別均同)一百萬元、五
十萬元予被告。雙方議定後,廖家揚即自一0三年九月某日
起,招攬不特定人購買車輛,被告復承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
意,於一0四年一月中旬某時,向廖家揚佯稱美國原廠舉辦
「MercedesBenzC4004Matic」銷售競賽,其已在美國原
廠抵押美金一百萬元,前四十輛車每輛成本五十二萬元,最
快於一0四年二月十六日前完銷之貿易商,往後下訂售價三
百五十萬元以下車款者,定金全免云云;又於不詳時、地,
向廖家揚誆稱前開四十輛車完銷後,尚有十六輛天窗版,每
輛成本三十八萬元,最少需銷售十輛,方能返還前開美金一
百萬元押金云云,以前揭方式對廖家揚再為施用詐術,致其
誤信被告前揭所述為真,遂以銷售每輛車,可獲取數萬至數
十萬元不等之佣金,招攬不知情之人員廣為推銷車輛並透過
「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發送以MercedesBenzC000
0Matic車款為主,每部售價區分為九十八萬元、一百零八萬
元、一百十八萬元、一百二十八萬元、一百三十八萬元,保
證全新且享有原廠保固、附車險,簽約後二十一天交車等車
輛銷售訊息,致令原告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一0四
年二月五日簽約並給付定金二十五萬元。嗣因被告未按約定
交付車輛且避不見面,原告(另有其他被害人)發覺受騙而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被告因前開詐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貳、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一0五年度易字第九0
八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本院
審酌前情,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五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僅係促請法院注意應於判決原告勝訴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已,不生准駁問題,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無庸
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
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