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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