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泉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
本暨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之細目、陳述(即
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三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三被告
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並附繕本三份直
接以雙掛號寄給被告,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之細目、請
求被告三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三被告之請求權基礎,
三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未提出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以證明第二次開刀有休養6個月之必要及第二次開刀有休
養24日之必要,致不知請求之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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