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元碩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振達精密有限公司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3,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