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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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
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97,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
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