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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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99號
原告 青松 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草屯青松住宿式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育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廷 、 賴思琳 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5,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崔萍